(一)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计划、规划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负责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污染防治规划,节能减排。
(三)负责县城内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组织监督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四)负责组织重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及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实施监督。
(五)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及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工作。
(六)负责环境监理、监测、统计、信息管理等工作;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负责污染源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污染源限期治理验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和乌江干流水质常规等监测工作。
(七)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八)参与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承办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来信、来访工作。
(九)受理和承办县人大、政协关于环境保护议案、提案和建议。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