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委会领导
主 任:任廷禄
副主任:谭天贵、周学彪、安 斌、谭 军。
(二)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职能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
的重大事项;
5、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8、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9、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10、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长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
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1、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
12、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