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迁入户口-亲属投靠。
二、事项编码
三、权利类型
行政确认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五、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务中心)。
六、法定时限及承诺时限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入的10个工作日核准。
七、申请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公民因亲属投靠、高层次人才引进、录、聘用、工作调动、购建房、投资(经商)、务工、大中专院校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辍学回原籍、僧人道士、部队家属随军等原因申报户口迁入的,凭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说明;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亲属关系相关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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