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思 林罚决字〔2021〕第09号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
被处罚单位名称 思南县孙家坝石门坎老场建筑石料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张小兵 职务 负责人
单位地址 孙家坝镇半坡村小井坡组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19年以来,在思南县孙家坝镇半坡村小井坡组,采石打砂毁坏林木,经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毁坏林地 0.3119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章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限期恢复植被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 罚款3119.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思南县行政服务中心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思南县人民政府 或者 铜仁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思南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1年 8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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