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2021年以来,受极端天气气候影响,我县28个乡(镇、街道)不同程度遭受低温凝冻、洪涝、风雹、地质滑坡、干旱等自然灾害,尤其是“3.30”风雹灾和“5.10”、“6.28”洪涝灾害损失极为严重,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造成不同程度损失和影响。就做好全县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 (以下简称“冬春救助”),根据《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21—2022年度全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应急函〔2021〕112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县组织开展2020-2021年度冬春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冬春救助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受灾群众数量多,救助时间跨度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是坚决兜住民生底线的具体行动。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精细组织。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和相关工作规程,提前部暑安排,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健全相关政策制度,细化救助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层层分解任务、压实责任。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基层了解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采取有力措施帮助解决,把受灾因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实做细,不断增强受灾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奉福感和安全感。
二、深入开展摸底调查,确保数据精准
冬春救助,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各乡(镇、街道)要尽快组织开展好冬春救助需求调查评估工作,精心掌握需救助人员数量、救助时段、资金和物资需求等工作。组织人员走村入户,详细调查受灾困难家庭基本情况、受灾情况、自救能力以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困难和需求,要重点关注受灾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做到受灾村、组和受灾农户全覆盖,确保不漏一村一组、不少一户一人。要认真组织村(社区)认真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并认真逐项审核,务必于2021年10月9日前将此表经乡镇领导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及扫描后传县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县应急管理局将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复查。
三、明确救助标准,精细组织救助
按照省、市要求,冬春救助主要以口粮、衣被、取暖三个项目测算资金和实施救助。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按照“分类教助、重点救助”原则,对冬春救助对象按照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家庭财产损失、致伤致残等情况实行分类排队,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前,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村(社区)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上传县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并建好救助工作台账。
四、加强资金监管,注重救助实效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地方政府灾害救助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按照《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切实管好、用好救助款物,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定救助对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助款物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对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的形式发放,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一般以救助项目、品种、数量按救助标准折合成现金兑现),采用社会化方式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并标注“冬春救助”以便检查核对。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也要一次性将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县局将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采购一定数量的实物下拨到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强化救助款物资的管理,规范发放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冬春救助款物管理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联系人:刘晓英,联系电话:18785648568,QQ:2908632449。
附件: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思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附件1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表 号:应急统表 6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19 号
年 月 有效期至:2023 年 2 月
指标名称 | 代码 | 计量单位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需救助人口 其中:需口粮救助人口 需衣被救助人口 需取暖救助人口 需其他生活救助救助人口 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 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 | C01001 C01002 C01003 C01004 C01005 C01006 C01007 | 人 人 人 人 人 万元 万元 |
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指标说明:
1.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 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须剔除重复统计人数。
2.需口粮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 予以口粮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3.需衣被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 予以衣被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4.需取暖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 予以取暖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5.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 春季予以口粮、衣被、取暖救助之外其他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6.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指本级政府计划安排的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数额。
7.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指本级政府解决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资金数额。
附件2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
表 号:应急统表10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自治州、地区、盟)_县(区、市、旗)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19 号
年 月 有效期至:2023 年 2 月
D03001 | 户主姓名___________ |
D03002 | 户主身份证号___________ |
D03003 | 户主联系方式___________ |
D03004 | 家庭类型 □ 1.特困供养人员 2.低保户 3.其他困难户 4.一般户 |
D03005 | 家庭人口___________ |
D03006 | 家庭住址___________ |
D03007 | 需救助人口___________人 |
D03008 | 已发放救助款___________元 |
D03009 | 已发放救助物资折款___________元 |
D03010 | 救助资金发放形式 □ 1.现金 2.一卡通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主要指标说明:
1.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户籍的人口数和没有户籍但在此户居住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2.家庭住址:指户主的家庭住址,需填写至门牌号。
3.需救助人口:指本家庭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下年春季予以口粮、 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4.已发放救助款: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政府已经直接发放给本家庭需救助人口的用于口粮、衣被、 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资金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5.已发放救助物资折款:指上年冬季至当年春季政府已经直接发放给本家庭需救助人口的用于口粮、 衣被、取暖、医疗等方面救助的救助物资折款金额(含非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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