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规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后,经过就业帮扶仍然无法实现就业、且符合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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