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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41984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0-17 11: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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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铜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铜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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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自2021年起,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继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铜府办发〔2022〕46号)文件,大力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当前,国务院及省、市层面已出台的上述文件中,其内容主要偏向于基础制度、支持政策、组织实施等宏观方面,而具体的建设管理等方面需各地结合实际作进一步细化。因此,我市亟需在市级层面制定一个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铜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铜府办发〔2022〕46号)。既有国家相关规定,又紧扣贵州和铜仁实际,对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作进一步细化、完善。

三、主要目的

该《管理办法》旨在明确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监督管理以及群众较为关心的申请资格、租金价格等方面相关政策内容,进一步规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行为,切实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四、相关重要问题解答

(一)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管理办法》明确,只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退出和监督等管理。

(二)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部门职责?

《管理办法》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住房公积金、水务、审计、人行、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三)该《管理办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运营方面明确了哪些具体内容?

《管理办法》对建设运营方面作了如下明确: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项目认定制,由住建、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联评联审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获得《项目认定书》的项目运营期应不少于8年,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二是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运营、谁受益”原则,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为主,以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中建设为补充。三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上限可适当放宽。四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认定期限内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四)该《管理办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如何定义的,保障的是哪类市民群体,租金价格是怎样设定的?

《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渠道供给、多主体投资建设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住房。

“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通常有住房需求,但是购房能力有限,也不符合申请公租房的收入条件,发展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类群体的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标准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域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对符合条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租赁家庭可优先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五)该《管理办法》对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市民群体有什么条件限制,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二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含住宅、非住宅)。三是在本市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应提交《铜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铜仁市有效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工商注册登记等就业证明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该《管理办法》对承租人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做了哪些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收回已出租的房屋,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一是不在辖区内工作、居住,或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房屋,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二是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三是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要意义

该《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将加快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制度,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有效促进解决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切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政策解读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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