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田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0日,思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思南县高速西收费站匝道交叉路口开展路检路查工作中,发现田某驾驶的贵DDA**30号车辆涉嫌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服务。经立案调查,车上2名乘客均系田某通过电话联系在思南县城区乘坐,田某驾驶贵DDA**30号车辆准备从思南县高速西站上高速前往思南县亭子坝、宽坪。驾驶员田某与车上2名乘客互不认识,其中1名乘客到达宽坪与驾驶员协商到达宽坪后支付30元费用,另外1名乘客与驾驶员田某协商到达亭子坝收取50元费用。通过后续调查了解,其中1名乘客于2025年4月10日乘坐田某驾驶的贵DDA**30号车辆从亭子坝到达思南县城区,通过微信支付驾驶员田某50元费用,当日下午该名乘客准备返回亭子坝,便通过电话联系田某在思南县城区接送该名乘客返回亭子坝;另外一名乘客通过在微信群聊里面发布“人找车”后,田某通过微信群聊发布的联系方式联系该名乘客。执法人员调查中发现驾驶员田某通过在多个微信群聊里面发布“车找人”等非法营运违规信息招揽乘客。驾驶员田某原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合规网约车驾驶员,但其为降低车辆保险费用及其平台抽成费用,重新购买新车,通过在微信群发布“车找人”和熟人介绍联系乘客继续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经查,田某驾驶的贵DDA**30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田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上册第58项对田某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非法营运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造成系统性破坏,严重侵害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行为还会对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治安稳定构成重大潜在威胁。非法营运车辆普遍存在多重安全隐患:一是驾驶员未经专业客运从业资格培训,缺乏必要的应急处置能力;二是车辆技术状况未经过正规检测,难以保障行驶安全;三是运营主体不具备抗风险能力,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乘客将面临高额损失无法获得合理赔付的困境。此外,非法营运还常伴随甩客、故意绕道、价格欺诈等乱象,极大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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