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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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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思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思南县将军路消防救援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救援站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深化“防消联勤、防战一体”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救援站消防监督执法规定(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思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委托思南县将军路消防救援站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

受委托单位以思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实施以下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思南县将军路消防救援站可以依据思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委托,以思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思南县将军路消防救援站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受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将案件转交委托单位依法处理。

二、委托行政处罚事项

(一)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六)对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警告或者50-200罚款);

三、委托执法工作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委托执法协议。

3.委托单位应定期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5.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转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思南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及思南县将军路消防救援站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之日起有效。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五、公开公示

本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向思南县人民政府报备,并通过思南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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