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
《青杠坡镇2025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青杠坡镇委员会
青杠坡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青杠坡镇2025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为规范我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应急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 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有关企业要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镇范围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伤亡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1000万元的事故;
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喻海峰(镇党委书记)
副指挥:王伟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 员:符青峰(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张 洪(镇政协联络委员会主任)
李佳俊(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武装部部长)
侯志飞(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秦 思(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张 腾(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敖应武(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任菲宏(镇党委委员、镇挂职副镇长)
沈紫丹(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赵文兵(镇乡村振兴指导员)
职 责:确定总体决策和救援行动方案,调集指挥各方面抢险救灾力量,组织现场救援,最大限度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汇报情况。向外发布信息。
(二)救援组
组 长:敖应武(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成 员:白小军(镇综合治理服务中心主任)
季大明(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陈吉森(镇综合执法队队长)
涂宏伟(思南县青杠坡派出所教导员)
龚保军(青杠坡卫生院院长)
代雨莎(镇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吕 渊(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村(社区)驻村干部、村支两委干部
职 责:及时掌握事故灾害的变化情况,提出相应措施,最大限度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执行指挥部的指示,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统筹调度与救灾有关的各方面人力、物力;协调平衡事故单位外部的有关问题。
(三)警戒保卫组
组 长:李佳俊(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武装部部长)
成 员:唐华松(青杠坡派出所所长)
廖思成(青杠坡司法所所长)
姜 浩(镇平安法治办主任)
汪 亮(镇武装干事)
安世典(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赵双石(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派出所全体干警、司法所、平安法治办、村管部门、林业部门、计生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事故村(社区)驻村干部、村支两委干部
职 责:负责控制进入事故现场救援人员数量,维护事故现场和事故单位秩序,保证执行任务的车辆畅通,保证救援工作正常进行;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内控企业相关人员,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四)后勤保障组
组 长:秦 思(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成 员:邓永婷(镇党政办公室主任)
吴治付(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聂丹青(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党政办公室、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五)医疗救护组
组 长:沈紫丹(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成 员:龚保军(青杠坡卫生院院长)
王 军(青杠坡卫生院副院长)
胡雪容(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卫生院、医保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职 责:负责现场伤员救治、转诊工作。
(六)信息组
组 长:秦 思(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成 员:任明双(镇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
黎秋艳(镇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党建工作办公室、文化服务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职 责: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事故情况公告,管理和协调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事故信息,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及公众舆论,适时解答有关质询;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六、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一般事故响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部,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原则上不启动本预案,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逐级启动事故发生单位、单位主管部门、镇政府预案及相关部门的预案。
2.较大事故响应。配合县政府、安全监管各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并直接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同时立即向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并继续协助上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救援工作。
3.重大事故响应。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报告事故的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并保护现场,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4.特别重大事故响应。立即报告县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预案,进行现场救援。并保护现场,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七、救援行动
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公安、交通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迅速划定警戒区,及时通知事故区域内的人员及时撤离,禁止与救灾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区;
5.应急指挥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行业做好运输、通信、物资、供电等支援工作。
八、救援力量组成
事故单位应建立由专职的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由镇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按事故实际情况,调度全镇范围内救援力量,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给予帮助。
九、紧急处置
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理事故的主体,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及邻近社会救援力量尽快实施抢救,遏制事故扩大;
2.停止事故地点一切作业,迅速组织事故地点及邻近职工撤离危险区域;
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4.立即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现场救治伤员,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加强对事故抢救现场的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抢救过程中再次发生伤亡情况;
7.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
十、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必须携带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所有应急工作地点都要检测气体成分和温度等,保证事故抢救作业地点的安全。
十一、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协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按照规程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作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要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报告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
十二、后期处置
镇民政、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负责协助事故单位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核算救灾产生的费用。
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事故单位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单位自身的应急预案;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安全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县政府办公室及县安委办。
十三、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