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思南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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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能否合并检查

能否采用非现场检查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证照及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否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否定期对设备进行专项维护保养;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复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岗位操作规程是否落实;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加油区是否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车辆入口和出口是否分开设置并保持畅通;防雷设施检测是否有效;油罐顶部覆土厚度是否满足要求,油罐是否落实定期清罐和进行腐蚀检测;《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是否落实到位等。

(2)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证照是否齐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复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真正落实;危险工序是否交叉作业;是否存在“三超一改”现象;是否有违规使用氯酸钾和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是否执行高温和雷雨天气停产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是否得到真正贯彻落实等等。      二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持有经营许可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复训)合格并持证上岗;是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是否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产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和落实;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库内产品堆码是否规范;每间仓库通风、降温、避雷、防静电、防潮设施是否落实到位;承运车辆是否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悬挂警示标志和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等。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是否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是否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

(1)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全年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不少于1次。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生产企业每两月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不少于6次。对批发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不少于4次,零售店全年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抽查。

能参与本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等事项合并

书面检查

2

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

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1)第二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 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2)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 3%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

提取。

(1)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全年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不少于1次。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生产企业每两月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不少于6次。对批发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不少于4次,零售店全年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抽查。

能与本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项合并

书面检查

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全年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不少于1次。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生产企业每两月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不少于6次。对批发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不少于4次,零售店全年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抽查。

能与本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项合并

书面检查

4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全年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不少于1次。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生产企业每两月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不少于6次。对批发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不少于4次,零售店全年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抽查。

能与本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项合并

书面检查

5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全年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不少于1次。

1、能与本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项合并。

2、能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的监督检查合并。

书面检查

6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印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至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至第二十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出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1)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全年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不少于1次。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生产企业每两月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不少于6次。对批发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检查不少于3次,零售店全年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抽查。

能与本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项合并

书面检查

7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正常生产、建设矿山每年4次(每季度一次);二、停产、停建矿山每年2次(巡查,每半年一次)

书面检查

8

开展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具有粉尘涉爆的企业一年检查3次,分别于4月30日前、8月31日前、12月31日前完成检查;二、对不具有粉粉尘涉爆的企业一年检查2次,分别于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完成检查。

书面检查

注:1.能否合并检查:填写“能与本部门xx检查事项合并/能与xx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事项合并”;

2.能否采用非现场方式检查:填写“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