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统计数据资料目录 |
理由或依据 |
1 |
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应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政府信息。单位从政府机关及统计部门领取的所有涉密文件和资料不能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2 |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尚未公开发布的数据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
3 |
在统计调查、普查时对单个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居民的调查、普查数据及其他信息一律不予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4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有关数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
5 |
意识形态相关工作、网评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6 |
机关办公场所建设等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工作运转的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
7 |
组织人事内部运转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组织人事、工作运转的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
8 |
财务工作运转信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纯属行政机构内部财务和工作运转的内部信息属非公开信息。 |
9 |
干部个人信息、档案、个人事项报告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
10 |
党员统计信息、公务员统计信息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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