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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改革局非公开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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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非公开信息 理由或依据
1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计划执行报告(草案)讨论稿或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政策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2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报告等材料;专家论证或审查材料;定价机关依法定价时,除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布内容以外的其他资料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3 内部工作资料;人事酝酿、讨论等事项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4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纳入重大战略发展规划的水利、能源、交通以及国防、人防、反恐怖基础设施建设等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5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
统计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6 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的项
目申报材料、节能审查报告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初步设计方案文本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②《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7 由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的项目土地审批(预审)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手续、城乡规划和项目选址意见手续、行业审查意见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②《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8 由县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各类政策文件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主办行政机关负责。”
9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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