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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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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6日,思南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工作巡查中,发现兰某驾驶普通三轮摩托小货车在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大同社区兰家岩路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同日,思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兰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兰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兰某处200元罚款。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案件评析: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但影响市容市貌、污染环境,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严重的可能被“处罚”。广大市民群众切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市民如有发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行为,可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处理。文明城市需要你我共建,让我们携手营造更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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