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城市综合执法
思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6年执法检查计划表
字号:

思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检查计划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检查事项 法律依据(引原文) 检查频次(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开展的次数) 检查次数 是否可内部合并开展 是否可与外部合并开展 是否可以书面形式开展 合并后拟检查次数
可与XX事项合并开展 可与XX部门XX事项合并开展
1 综合执法局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使用单位及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许可颁证机关依法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燃气经营许可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由颁证机关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全年十二次(每月1次) 12


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