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分级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贵州省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实施方案》《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残联办发〔2024〕8号)精神,结合我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国残联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相关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要求,围绕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目标,深入开展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工作,全力推动乡村振兴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深入开展乡村振兴、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目标,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工作。通过扶持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帮扶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突出的行政村,进一步强化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工作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残联力量助推乡村振兴,全市每年扶持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不超过6个、每年帮扶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突出的行政村不超过5个、扶持100名残疾人自主创业户。
二、工作措施
(一)扶持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发展
1.扶持对象。安置或带动残疾人就业的农村经济实体,包括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手工艺、纺织、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易地搬迁安置区帮扶车间等各种服务农村残疾人就业的经济实体、农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2.扶持基本条件。
(1)持合法许可证,运行1年以上且正常运行的。
(2)具有较强安置带动能力,安置或带动3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指残疾人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下同)就业,每名安置带动人员年收入不低于6000元。
(3)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达到一定的生产和投资规模,能够持续为残疾人提供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来源。
安置或带动方式包括:安置残疾人或其家属就业,依法与安置对象签订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实际用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安置残疾人或其家属临时用工,签订用工协议,实际用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采取“基地+农户”模式,带动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殖业等,签订扶持协议并有购销凭据;长期(1年以上)采购残疾人家庭提供的产品作为产业种植原料、肥料或养殖饲料等,签订采购协议并有付款凭据;属于劳务派遣的,依法与残疾人或家属签订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实际用工时间累计不低于6个月。
(3)运营合法合规,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法律经济纠纷。能够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配备相应无障碍设施设备。
3.扶持标准。按照分类认定和扶持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从资金扶持、技能培训、政策倾斜等方面给予支持。市残联根据当年各区(县)申报情况,通过对经济实体的成效评估进行分类认定(评估表见附件2),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经济实体给予3-5万元的资金扶持。
分类原则:
(1)三类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满足基本扶持条件,即安置或带动残疾人就业3人以上,每名就业残疾人年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成效评估得分在65分以上的经济实体。
(2)二类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给予4万元资金扶持)。满足三类扶持条件基础上,安置或带动残疾人能力更强、就业更稳定、具备为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能力,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即安置或带动残疾人就业4人以上,经济实体年收益率在3%以上;就业残疾人年收入平均达到10000元以上;综合成效评估在75分以上的经济实体。
(3)一类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满足二类扶持条件的基础上,更具辐射带动能力,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即安置或带动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经济实体年收益率在4%以上;就业残疾人年收入平均达到12000元以上;残疾人认可度达80%以上;综合成效评估在80分以上的经济实体。
获得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扶持的,同时可优先申请省残联“阳光助残 贷动成长”就业创业贷款贴息项目。优先为经济实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已获得同级别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补助的5年内不能重复申报。
(二)帮扶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突出的行政村发展
1.扶持对象。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要求,围绕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目标,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工作成效突出的行政村、社区(不含县级街道所辖社区),其中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松桃县、沿河县)作为优先帮扶对象。
2.扶持基本条件。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在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残疾人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积极做到“三个关爱”、“四个坚持 ”、“五个引领”(具体内容见附件4)。
3.扶持标准。按照分类认定和扶持的原则,市残联根据当年各区(县)申报情况,通过对申报的行政村残疾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给予3-5万元资金扶持。
分类原则:
(1)三类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突出村(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在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工作中取得了较好成绩,达到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工作基本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扶残助残政策支持。制定或实施了针对残疾人的帮扶政策。
教育与就业支持。积极关注残疾人的教育和就业问题,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提供一定的支持;公益性岗位或本村经济实体优先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人以上(通过银行流水发放为凭证),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就业残疾人平均年收入不低于6000元。
康复服务。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
无障碍环境建设。积极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辖区内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基本满足残疾人出行需求。符合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完成(或纳入年度计划)70%以上。
评估得分在65分以上的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突出村。
(2)二类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突出村(给予4万元资金扶持)。在满足三类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各项工作指标表现出色或超过标准,为残疾人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就业机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其他行政村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同时还需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扶残助残政策支持。有明确的扶残助残帮扶政策,并得到较好的落实。
教育与就业支持。为残疾人提供较好的教育和就业支持,残疾人教育和就业达到较好水平,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公益性岗位或本村经济实体优先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4人以上(通过银行流水发放为凭证),就业残疾人平均年收入达到10000元以上。
康复服务。积极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
无障碍环境建设。公共服务场所基本配备了无障碍设施;村庄内大部分公共设施和住宅区开展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符合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完成(或纳入年度计划)80%以上。
文体活动组织。定期组织残疾人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提高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评估得分在75分以上的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突出村。
(3)一类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突出村(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在满足二类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在残疾人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具有突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能够为其他行政村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借鉴。同时还需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扶残助残政策支持。制定了完善的扶残助残帮扶政策,并得到全面的落实。
教育和就业支持。高度重视残疾人教育工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为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学习环境,教育成效显著;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就业机会,包括职业培训和创业支持,残疾人就业情况良好,公益性岗位或本村经济实体优先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5人以上(通过银行流水发放为凭证),就业残疾人平均年收入达到12000元以上。
康复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康复治疗和服务,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无障碍环境建设。高度重视村庄内的公共设施和住宅区无障碍建设工作,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区无障碍设施完全满足残疾人出行需求;符合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完成(或纳入年度计划)90%以上。
文体活动组织。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残疾人文化、体育、健身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社区归属感,得到广大残疾人朋友的欢迎和认可。
社会融入实践。倡导融合、发展、共享的扶残助残文化,让残疾人积极参与社区事务,残疾人真正融入社区、融入社会。
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的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突出村。
(三)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1.扶持基本条件按时通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并应缴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合用人单位在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通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系统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的给予奖励。
2.扶持标准
(1)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市级根据安置残疾人数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2)超比例就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超比例部分残疾人数(按贵州省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年审数据为准,取小数点后两位),市级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则不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3)各区(县)残联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补贴和奖励办法。
(4)同一单位可以在同一年内享受省市县的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1.扶持基本条件
(1)持合法执业资格证,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行的独立法人单位。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多重残疾人需含有以上三类其中一类残疾。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签订劳动协议的,残疾人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应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配备专门服务人员或指导老师。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2.扶持标准
(1)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机构,按照“机构+人员”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其中“机构”扶持按一次性2万元标准扶持;“人员”扶持根据安置的三类残疾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个机构享受“人员”扶持金额每年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2)各区(县)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
(3)同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在同一年内享受省市县的创业补贴。
(五)残疾人自主创业户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女性年满18-58周岁,男性年满18-63周岁的残疾人。
2.具有铜仁市户籍。
3.残疾人本人或配偶创办并取得合法执业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农村残疾人家庭创办种养殖基地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种养殖类须达到以下至少一种规模:种植面积20亩以上;养猪40头以上;养羊45只以上;养牛15头以上;养兔500只以上;养禽1000羽以上;养蜂50箱以上;水产养殖面积5亩以上。同一法人种养混合的,各类实际规模所占该类要求规模的百分比相加要达到100%以上。或者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经济实体。
2.扶持标准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经营不低于12个月且申报时仍正常运行。由区(县)残联核实后申报到市残联,认定为自主创业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普通高校残疾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创业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运动会、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被认定为自主创业,且持续经营2年,再补助1万元;取得残奥会和聋奥会名次、亚运会前三名、全国残运会第一名的残疾人运动员和获得全国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被认定为自主创业,再补助2万元;同一残疾人取得多项荣誉的,以最高荣誉申报。所需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2)各区(县)残联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3)同一残疾人可以在同一年内享受省市县创业补贴。
已获得同级别残疾人自主创业户的5年内不能重复申报。
(六)申报及审核程序
1.申报时间
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残联申报。
2.申报材料
(1)申请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
①填报《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扶持申报表》(附件1);②合法执业许可证;
③根据安置或带动残疾人就业方式,分别提供劳动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以及经济实体通过银行向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流水(除极特殊情况外,并须附情况说明和相关可靠印证材料),购销凭据,采购协议等有效凭证;
④安置带动的残疾人花名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申请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突出的行政村:填报《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突出的行政村帮扶申报表》(附件3)。
(3)申请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填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扶持申请表》(附件6)。
(4)申请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①填写完整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申请表》(附件7);
②合法执业许可证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
③与残疾人或与其直系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④安置的残疾人花名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⑤向安置残疾人支付劳动报酬凭证;
⑥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5)残疾人自主创业
①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人申请表(附件8);
②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结婚证(需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属于高校残疾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属于获奖选手的需提供获奖证书或评奖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以上项目都要填报《申报承诺书》(附件9)。
3.审核认定程序
(1)初审。县级残联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实地进行核实,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30日前上报市残联。
(2)复审。市残联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
(3)认定。市残联根据各地申报材料,结合本办法相关规定,采取审核申报材料、抽查核实、现场评估等形式进行认定,经市残联党组研究、并在市残联官网等媒体公示后,确定当年各类扶持对象。
4.资金主要用途及拨付
“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户”补助资金用于机构建设、场地租金、机构运行、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工资补贴及社保补贴等。“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突出的行政村”补助资金用于村集体发展产业、抗灾救灾,解决辖区内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无障碍改造、居家托养、日间照料等。
5.相关要求
(1)区(县)残联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机构和个人要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方能上报市残联。
(2)各区(县)残联要于每年5月30日前将各项汇总表上报市残联。
(3)自主创业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和补贴。
(4)各级残联在受理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得到扶持的机构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当地区(县)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扶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办法,细化帮扶措施和帮扶标准,确保帮扶办法的可行性、操作性、实效性。
(二)强化保障措施
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让更多残疾人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经济实体了解帮扶政策。通过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获得扶持的行政村在惠残政策上要给予一定的倾斜,加大就业帮扶、教育培训、康复救助等支持力度。帮助行政村提升残疾人服务水平、推动残疾人产业发展等。同时,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吸引更多的资源和关注。
(三)强化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帮扶机构工作指导和扶持资金监管,严格审核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采取挂靠、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市残联将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铜仁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铜仁市残疾人联合会 铜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铜仁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铜残联发〔2021〕33号)、铜仁市残联 铜仁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铜仁市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铜残联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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