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思府行复〔2024〕12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保兵,职务:局长。
住所:贵州省思南县思唐街道中和社区田秋路115号
申请人王某某请求确认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申请事由经协调处理,争议得到解决,申请人认为已无继续申请行政复议的必要”为由,于2024年5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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