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文旅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检查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 |
能否合并检查 |
能否采用非现场检查 |
备注 |
1 |
对旅游市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旅行社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1、旅行社及导游是否具备合法资质;2、是否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否符合规范;3、旅游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票据等是否按规定留存被查;4、旅游服务过程中是否做到安全规范。 |
每月1-2次,12月底前完成。 |
能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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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行政检查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 |
1、在线宣传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出现低价游、诱导性内容。 |
目前思南县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单位主体 |
能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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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1、场所的消防安全设备是否正常,监控设备是否完善;2、是否按规定留存从业人员资料、营业资料。进入场所。 |
每月1-2次,12月底前完成。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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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1、是否具备经营许可资质;2、是否执行实名登记上网;3、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 |
每月1-2次,12月底前完成。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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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
1、演出场所、内容及人员是否获得审批许可;2、演出内容是否违法违规,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
根据行政审批情况进行抽查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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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1、赛事活动是否按规定备案;2、活动执行材料是否留存备查。 |
根据举办情况进行检查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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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1、活动是否审批备案。 |
每季度抽查检查一次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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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施行)第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1、文物的保存、维修是否符合规定;2、文物活动相关资料是否留存备案。 |
每季度抽查检查一次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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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1、活动是否审批备案;2、活动举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及考级公告执行。 |
根据考级举办情况进行检查。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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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
1、设备是否审批备案;2、设备接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每季度抽查一次,12月底前完成。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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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设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
1、设备是否审批备案;2、设备接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每季度抽查一次,12月底前完成。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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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1、设备是否审批备案;2、设备广播业务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双随机”检查抽查,每季度抽查1-2次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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