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动通〔2023〕22号
各市州国防动员办公室:
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贵州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贵州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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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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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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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建或少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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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低于应建面积的3%;或少缴人防易地建设费低于应缴数额的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2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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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占应建面积的3%(含)以上,且低于10%;或少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占应缴数额的3%(含)以上,且低于10%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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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少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应建面积的10%(含)以上;或少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超过应缴数额的10%(含)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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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首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经查证属实后,在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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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经查证属实后,在超过15日不足30日内予以退还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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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经查证属实后,在超过30日不足45日内予以退还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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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严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经查证属实后,超过45日拒不退还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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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人民防空工程有1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可以改正,并在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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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人民防空工程有1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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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人民防空工程有2处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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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人民防空工程有3处及以上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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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擅自改变1处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经查证属实后,在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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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改变1处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经查证属实后,在超过15日不足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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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改变2处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或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经查证属实后,在超过30日不足4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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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改变3处及以上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或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经查证属实后,超过45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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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首次拆除1处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经查证属实后,在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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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拆除1处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经查证属实后,在超过15日不足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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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拆除2处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经查证属实后,在超过30日不足4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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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拆除3处及以上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经查证属实后,超过45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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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效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首次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效能的,经查证属实后,在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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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效能,经查证属实后,在超过15日不足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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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效能,经查证属实后,在超过30日不足4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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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效能,经查证属实后,超过45日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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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口头抗拒补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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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聚众抗拒补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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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持械抗拒补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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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且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人身伤害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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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首次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状态未持续,经查证属实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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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经查证属实后,在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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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经查证属实后,在超过15日不足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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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经查证属实后,超过30日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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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经查证属实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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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经查证属实后,在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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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经查证属实后,在超过15日不足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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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经查证属实后,超过30日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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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口头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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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聚众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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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持械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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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且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人身伤害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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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首次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未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及正常使用,经查证属实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排除妨害,且未造成损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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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及正常使用,经查证属实后,在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排除妨害,且复检达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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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向人防工程的排风竖井、其他孔口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及正常使用,经查证属实后,在30日以上60日以内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排除妨害,且复检达标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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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向人防工程的排风竖井、其他孔口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及正常使用,经查证属实后,超过60日仍未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害、消除影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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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者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者缴纳,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补缴易地建设费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予罚款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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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缴费在5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30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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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缴费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50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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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缴费在10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并处100000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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