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思南县委办公室 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南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
索引 号: 000014349/2024-1200237 成文日期: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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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思南县委办公室 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南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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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思南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市驻思单位,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思南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思南县委办公室

思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思南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

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建立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全面实行乡镇(街道)职责任务清单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明晰我县乡镇(街道)职责任务,减轻基层负担,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职责准入,是指除《思南县镇(街道)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外,其他确需乡镇(街道)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均应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才能委托或交由(以下简称下放)乡镇(街道)办理。

第二条  建立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政府有关领导任召集人,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召集筹备,牵头抓好督导落实;县委编办负责统一受理申请,对拟下放职责事项进行初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是否适应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治理需要提出意见;县司法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财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相应工作经费提出意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涉及的人员聘用等事项予以审核指导;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是否进驻乡镇(街道)党群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条  县级职能部门下放职责事项应严格按照事前酝酿、提出申请、组织审核的程序办理。

(一)事前酝酿。在提交职责事项调整的书面申请前,职能部门应当与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先行协商、征询,主动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沟通。

(二)提出申请。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方在书面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就拟准入职责事项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下放工作职责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并就合法性、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综合论证。

(三)组织审核。根据职责事项,按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进行审核。

1.简易程序。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且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把关后,重点就明晰职责分工、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如成员单位达成一致同意下放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县分管职责准入工作领导(联席会议召集人)审签同意予以准入;如成员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一般程序办理。

2.一般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但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初步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召开协调会,汇总协商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报市备案后予以准入。

第四条  对已办结或到期的已下放职责事项,由职能部门联合相关乡镇(街道)或者由相关乡镇(街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撤销申请,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报县分管职责准入工作领导(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五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或不宜继续列入《清单》的事项,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

第六条  未列入且按照规定不宜列入《清单》的县级职能部门职责,符合以下要求的,可按照准入机制交由乡镇(街道)办理:中央省、市明确要求交由乡镇(街道)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县委、县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确需交由乡镇(街道)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其他确需交由乡镇(街道)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建立临时性、阶段性职责任务清单,上述事项按程序审核后交由乡镇(街道)办理,实行动态管理。临时紧急任务可口头请示后先行办理。

第七条  县级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乡镇(街道)办理,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加强属地管理等方式向乡镇(街道)下放工作责任。

第八条  经审核准入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及时调整《清单》,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联系,乡镇(街道)协助落实。《清单》应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经审核准入的事项,县级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乡镇(街道)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技术等各类保障措施。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对乡镇(街道)承担的事项进行培训、指导。

第十条  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切实加强跟踪问效,对已审核准入的职责事项,督促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及时办理职责事项准入工作,对已审核批准撤销、调整或取消的事项进行跟踪,确保不得擅自或变相将相关职责继续下放乡镇(街道)办理。经审核准入的事项,如县级职能部门未将权力下放到位,或者权力下放后经费、人员、技术等各方面未提供相应保障,乡镇(街道)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反映。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反映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如核实无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县级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权力下放和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技术等各方面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对不适合通过准入方式交由乡镇(街道)办理,县级职能部门又难以完成或者履职成本过高的事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可通过向社会购买的方式实施。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的事项,应当明确县级主管部门、受买方以及乡镇(街道)的职责,不得变相交由乡镇(街道)办理,增加乡镇(街道)负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